备案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及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均为备案对象。以上单位或个人凡服务器托管地与维护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必须同时向服务器托管地与维护地的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申请备案。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IntertnetContent Provider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Internet Data Center是指向企业、商户或网站服务器提供大规模、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专业化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络带宽出租等业务的平台。
 
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指负责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四、互联网联网单位(无网站):是指通过接入网络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用户。社区、学校、图书馆、宾馆、咖啡馆、娱乐休闲中心等向特定对象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也纳入互联网联网单位管理。
 
五、个人联网用户(有网站):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的个人。     
 
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设施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和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版权所有:2007©郑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
郑州联合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